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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族道德概览
本文由 李绍恩 发表    来源:怒族人民信息港    2012/7/14 12:07:15  
怒族道德概览
李绍恩
 
怒族现有人口3.1万,95%分布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境内各县。怒族是怒江流域和澜沧江中段地区的最早居民。贡山县的怒族自称“阿怒”,福贡县的部份怒族自称“阿侬”、原碧江县(现福贡县匹河民族乡)的怒族自称“怒苏”、泸水县和兰坪县的怒族自称“若柔”。学界认为:怒族分别源于古代的“卢鹿蛮”和“路蛮”、“浪宋”。最早记载“怒江”的是唐代樊绰的《蛮书》。元代《元混方舆胜览》卷中载有“潞江,俗名怒江,出潞蛮”,明确记载了怒族的居住地域。社会调查表明,从族称、语言、风俗习惯及一些文献记载考察,贡山及福贡的部份怒族与独龙族有密切的血缘关系;而福贡县匹河乡、兰坪、泸水的怒族在语言、风俗习惯方面也有许多相近之处。建国前,除兰坪、泸水的“若柔”外,其他地方的怒族大部分还处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怒族现有四个支系,分别使用三种语言和一种方言,无本民族的文字。目前,由云南省民族学会怒族学专业委员会牵头,正创制一种怒语拼音方案嶷试用后拟在族内推广普及。
婚姻家庭道德
建国前,怒族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制为主,其突出的特点是配偶关系大都在同一氏族甚至同一家族内部进行,除亲生父母子女,亲兄弟姊妹之外,其它如从兄弟姊妹之间,再从、三从兄弟姊妹之间,甚至不同辈分之间均可结成配偶,这反映了怒族的婚姻仍然停留在较为原始的亚血缘族内婚的阶段。    随着父权制的形成,也出现了多妻的现象,多妻者限于少数头人、首领、保甲长及有钱人,最多者可有3个妻子,丈夫对诸妻称为大、中、小妻,怒苏语称为“米茂”、“米拉”、“米通”。在怒父权制之下,妇女的地位极低,往往被当作劳动工具或物品,丈夫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将妻子售给别的男子。怒族娶妻时大都以黄牛为聘礼,女子身价的高低,往往以其是否善于操持家务、能否织麻以及容貌的美丑而定。对于姑娘的身价,长辈们往往聚在一起先作“内部评价”,认为姑娘值几条黄牛,将来有男子来说媒时,便作为向男方索取聘金的标准。现今怒苏语仍称呼妻子为“米”,含有“生火煮饭”之意,称呼儿媳为“克鲁”,含有“剥麻”之意。据此,也能反映旧社会怒族妇女低下的社会地位。在怒族地区,凡死了男人,一般都以其身分和地位的不同而决定吹响竹号的次数,吹竹号表示对死者尊敬和送别。若死者是妇女,则一律不吹竹号,有则谚语道出了这一道理:“斧子不能剖篾,青蛙不能上树;母鸡不能吃盐巴,女人讲不来道理”。 
一般而论,怒族男女青年在婚前有较多的恋爱自由。旧时兰坪县兔峨地区的怒族在婚前还有试婚的阶段。每当夜幕降临,男女青年们三三两两陆续来到称为“淆淹”(意为闲置的房子)的处所谈情说爱,甚至可以留宿。有的怒族地区还保留有原始群婚残余现象。在福贡一带的一些怒族地区,新婚之夜新娘首先与舅舅跳一种类似交媾的舞蹈,尔后才能与其他人跳舞,这也是合乎伦常的,应当声明,群婚遗俗,建国前夕已完全绝迹。
建国前,在贡山怒族中转房制也很盛行。女方比男方大10岁、20岁也都可以,女方被当作一宗遗产由男方继承,正因为如此,在贡山怒族中妇女守寡的现象是很难见到的。
在历史上,怒族社会虽已出现了贫富悬殊,但一般情况下,怒族男女青年在选择配偶时并不追逐地位、钱财,只要通过自己的接触、观察后感到合心合意,就不管其穷富,总是诚心诚意地去追求。因为他们认为“江水再清也含沙,富人再美也手懒”。怒族男女青年十分鄙视达官头人之子弟,因为他们给人们的印象是好吃懒做、行为不端。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有观念的逐步确立,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也随之发生,迫使许多男女青年相爱而不能结合,酿成了不少社会悲剧。有一首歌谣唱道:“我想去的那座山,山顶却积满了白雪;我不想去的那座山,阳光又照得明亮”。道出了不能与自己情投意合的人结合,而与自己不喜欢的人结成终身伴侣的苦衷。
按照传统观念,新婚夫妇在举行婚礼后的3天之内不能同居,只能各在1名同性者陪伴下,分居于同一房子内的两张床上。
在怒族家庭里,分工是明确的:男子一般承担开荒、犁地、砍柴、背水等重体力劳动;女子在农忙时也参加部分田间劳动,但主要从事舂米、煮饭、织布、养育子女等家务劳动。
在怒族小家庭的家庭成员间的关系表现为父亲是一家之长,一切大小事情由父亲说了算;若父亲亡故,长子即是一家之长,一切由长子说了算;父在世,子不能留胡须;兄未婚,弟不可先兄而婚;父母年老丧失劳力,子女则尽心诚意地赡养父母,直至寿终正寝。这些规矩直至今日仍在奉行。长子成家后与父母分居,父母的家产主要由幼子继承,与此相适应,父母年老后赡养的责任由幼子承担;无子嗣者可招养子,养子为旁系亲者居多;有女无男者,可招婿入赘,入赘者需更改姓氏。无论养子或独女,都享有财产继承权。
夫死,妻须戴孝磕头,妻死,夫不戴孝不磕头;子女不能在父母面前说丑话、放屁;子与父、女与母不能同时与他人对情调唱情歌;媳妇不能随便到公婆居室里走动;年轻人不能在父母长辈面前跷二郎腿;公公不能进入媳妇居室、公公与媳妇不能相对而坐、不能同坐一条凳……这些道德规范至今仍在约束着人们的行为。
新中国成立以后,怒族地区的婚姻家庭道德也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很多陈规陋俗已被破除,新道德、新风尚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占居了主导,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夫妻互敬互尊互爱、男女平等,贯彻和执行婚姻法、计生法已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社会公德
在怒族的社会生活中,有许多千百年来积淀而成并世代传承的道德规范,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一些:
热情好客。当客人来到怒家的木楼时,就会受到如同亲人般的接待,把最好的东西拿出来款待。怒族同胞把家中来客当作是一件最体面的事情。如果客人表现出这也不要那也不吃,这在主人看来是极不愉快的。一般情况下,客人在时不扫地,以免灰尘弄脏客人,也不上楼顶,尤其妇女不能上楼,以示对客人的尊重。尊敬老人。老人面前不跷二郎腿;给老人、长辈盛饭或倒茶、斟酒须躬腰并用双手拱送到面前;动物的脑、头、心、肝、肾、肚毫无例外地给老人、长辈享用;路遇老人时,先让老人通过,绝对不能抢道;家里设宴时,把村中的老人邀来,并由老人首先开席,有故不能来者,派专人将酒食送去;劳动中,仅要求老人做一些轻便的力所能及的事,年事高者可完全脱离生产;某家有寿星,被视作是全家族人的光彩;老人在场时,男女青年不能开玩笑。
团结互助。怒族村里从来都是“一家有肉大家吃,一家有酒大家喝,一家有事大家帮”,若村里死了人,则全村男女老少都出动,有的带酒、钱,有的带粮食、柴禾和松明,相互帮助接济,聚在死者家里共同哀悼死者;若是某家盖房子,也是全村出动,有劳力的出劳力,有手艺的献手艺,一间屋子不要多少功夫也就建好了;村里有人结婚,这便是全村人的喜事,届时,全村人都会紧张而有秩序地合作,外地人若赶上这样的场合,还真的分不清谁是主谁是宾呢。
关心鳏寡孤独者。对丧失劳动力的孤寡老人人们会争着帮助和赡养;对贫困者,大家都会给予接济,故怒族社会中自古至今没有一个乞丐。
轻视女性。怒族在早期对妇女是十分尊重的,人们认为不论谁都由母亲所生,在古代氏族部落之间械斗时,双方规定不允许杀害妇女与儿童。双方正处酣战之时,只要一方妇女站立于中间,已搭上箭的弩也随之收回。如有一方之人不慎杀了妇女或儿童,便会遭到交战双方共诛之,将凶手及全家人和近亲斩首杀绝。怒族地区轻视妇女、男尊女卑那是后来的事。轻视妇女的陋俗现在也有,但没有旧时突出,主要表现为:妇女不能上席陪客;家中大事妇女说了不算;妇女的衣裤禁止挂晒在高处;妇女的别称叫“木耳”,意为依附男人而生存;出猎碰到妇女则认为不吉利;妇女不能触摸男人肩膀以上的部位;妇女一般情况下没有财产继承权;妇女不能从男人们的劳动工具之上跨越而过,生怕招致不吉利之事。这种状况现在已有很大改观和消除。
其他行为规矩还多,如:捕获猎物,除头、皮及四肢和肝脏外,其余见者有份,大家平分;家里吃肉时,除老人的部分单独提留外,其余全家人(包括来客)一律平分,还在吃奶的幼儿也有份,此份归孩子的母亲;村里的地界和森林遭外村寨人侵犯时,村民有出面劝阻甚至械斗制止的义务,在械斗中立功和死、伤的人往往会得到表彰和奖赏;村民有保护山林和护寨神树(林)的义务,村民不得在夏秋季节上山伐木、敲石和砍柴、打板;村民不得毁坏桥梁、沟渠与驿道;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追查重罚,有的还被驱赶出寨。砍柴不能到别人的坟地里,找猪草不能到人家的田地里,不能在他人的房前屋后和田地里解大小便,谁违背了这些,谁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
此外,还有一些不成文的习惯法,比如对侵犯个人财产的裁决、对争执土地、山林与偷盗、抢妻、通奸行为的裁决,都有一些与其他一些兄弟民族大同小异的规定,对于某些疑难案件,也往往采用神判的方式来决断。
政治道德
怒族是一个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民族。在反抗封建统治的斗争中,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保卫祖国边疆的斗争中,怒族人民体现了大无畏的献身精神和爱国主义的高尚情怀,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重要的历史事件中:
公元1746年参加了傈僳族弄更扒领导的反对清朝官吏和泸水土司的斗争;公元1801年至1803年参加了傈僳族农民领袖恒乍绷为首的抗清和反康普土司的斗争;1911年参加了片马抗英斗争;1917年参加了兰坪傈僳族和配三、白族施贵生领导的傈僳族白族农民起义;1928年和1932年在碧江、福贡等地,相继又掀起反抗美、英间谍传教士非法活动的斗争;1935年,福贡的傈僳、怒族等各族人民又举行联合武装起义,惩杀了上帕的设治局长等人,烧毁了设治局所有的档案、税契、债簿等,占领设治局长达一个多月,最后迫使设治局不得不下令“减少赋税;19世纪中叶以后,英、美、德、法等帝国主义分子,不断向怒江地区进行侵略扩张,他们披着“传教士”、“科学家”、“探险家”的外衣,从事各种间谍活动。他们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骗怒、傈僳等族人民入教,借此挑拨教徒与非教徒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又霸占耕地,强修教堂,并私设法庭,干涉诉讼和男女婚姻等,激起了怒江各族人民的极大愤恨,并连续不断地发生了冲突。如1907午,一个法籍的“神甫”在贡山白哈罗教堂,无理打骂藏族喇嘛,激起了全体喇嘛的愤慨。这一带的怒族、傈僳族人民也因田地被霸占,并被征派去修教堂,人们对这些行径怀有切齿之恨,也都纷纷拿起武器投入反抗的行列,当场杀死了五个罪恶极大的被认为法“帝国主义分子”,并焚烧了白哈罗天主教堂,此举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声援。1937年福贡木古甲一带的怒族、傈僳族人民,焚毁了该村的教堂,不准“帝国主义分子”为所欲为。这一带的怒族人民还采取不售给“帝国主义分子”粮食、不为其带路,不让其食宿等方法,给他们以有力的惩罚;参加了营救1942年入缅作战失利而翻越高黎贡山经福贡、碧江、兰坪撤退回国的中国远征军;1948、49年一些早期参加革命的怒族干部还参加了怒江各县的各平解放斗争。
新中国成立后,怒族人民在保卫边疆、建设边疆、富民兴滇等方面又作出了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①《怒族社会历史调查》,云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②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编著:《云南少教民族》(修订本),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③《怒族简史》编写组:《怒族简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④乌丙安著:《中国民俗学》,辽宁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⑤杨知勇等编:《云南少数民族婚俗志》,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
⑥怒江州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怒江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第14辑。
⑦碧江县政协文史资料编写组编:《碧江文史资料选辑》。


作者系云南民族学会怒族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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