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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外来投资促进(暂行)办法
本文由 怒族人民信息港 发表    来源:怒族人民信息港    2008/4/14 11: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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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推进怒江州引进外来投资工作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外来投资是指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到怒江州行政辖区内的投资。 第一章 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第一条 放宽市场准入。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反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均允许进入怒江州行政辖区内进行投资。 第二条 放开投资方式。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怒江州行政辖区内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开发。 第三条 放开经营范围。允许国内外投资企业在主业经营项目完成后,申报多种经营。 第四条 鼓励农业开发、农林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林产品加工、创汇农业项目,工业加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高新技术开发引进推广应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风险探矿项目,开发旅游景点、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生产项目,交通、能源、通讯、林业、水利、科技、教育、对外贸易、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介服务、信息咨询和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第二章 投资优惠政策 第五条 税收优惠 (一)对设立在怒江州境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中规定的条件),在2011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旅游资源开发、特色农业、林业及生态环境、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服务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三年期满后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在2011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州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怒江州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同时符合“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15%税率(2011年前)计算出所得税额后减半征收。 (五)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六)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但不能累加执行。 (七)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帐务健全、核算真实、能够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政扶持 (一)凡在州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企业可向州县政府申请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二)凡与州县政府签订经济目标责任书的外来投资企业,年终考核达到要求的,给予表彰奖励。 (三)州内实行零收费,除上缴国家、省的收费和国家、省明令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以外,其他收费在州内免缴。不能减免的收费若有幅度规定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州财政预算每年投入100万元的经费,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开发、项目库建设、招商引资的工作经费以及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进行奖励。 第七条 土地优惠 (一)严格执行土地征用中的收费项目。外来投资企业在征地中除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按法律规定应向国家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外,其他部门不得征收国家无规定并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坚决制止取缔“搭车”收费, 对征地补偿费高于法定标准的,当地政府应即时予以纠正。 (二)严格执行土地征用中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土地征用实行标准收费,即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不得超标准收取。具体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者可以在土地评估后采用土地入股的办法合作兴办企业。 第八条 产业优惠 (一)开发土地从事农、林、牧、渔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 (二)旅游项目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应缴土地出让金和当年土地还原率计缴年租金。 (三)对投资数额大,符合怒江州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优惠。 第三章 强化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九条 建立行政公示制和时限制。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单位,无论是进行管理、监督、审批还是服务,都要公开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内容和要求、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并承诺办理工作时限。 第十条 建立主办部门责任制。凡来怒江州行政辖区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必须到州商务局备案。已完成的投资项目经州商务局认证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条款。 第十一条 建立对外来投资服务部门的评议制度。由监察部门牵头,每年终对外来投资服务部门进行行政评议,对评议结果差的部门,要通报批评和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强化审批服务。对外来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明确责任人陪同投资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强化经营服务。切实减少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行政检查,对法定检查实行公告制度。由州县政府向外来投资企业公开法定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对非法定的检查,须报请州县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实行执法持证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执法证的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各系统、各部门完成预可研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报送州商务局,进入项目库。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州县政府要成立外来投资促进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协调服务力度。 第十六条 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每年州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目标责任书,作为每年考核各县政府、州直各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一经实施,此前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州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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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布 日 期:
2008-3-25 8: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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