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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学会怒族学专业委员会章程
本文由 怒族人民信息港 发表 来源:怒族人民信息港 2008/3/22 20:51:18
云南民族学会怒族学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云南民族学会怒族学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国怒族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新闻出版、哲学、历史、宗教
等工作者以及从事怒族研究的非怒族学者组成的群众性学术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云南民族学会的指导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抢救、保护、弘扬怒族的传统文化为己任,团结广大怒族人民和怒学研究者,开展对怒族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语
言、文字、艺术、宗教、习俗等方面的研究工作,以提高怒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促进怒族和怒族地区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为最终目标。
第二章任 务
第四条组织本会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引导会员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正确发挥专业委员会的向导作用,提
高政治思想水平和研究能力。
第五条广泛搜集、整理怒族的历史文化典籍和各种资料,编辑出版研究成果和资料,
向各级党政部门推荐研究成果,供领导机关决策参考。
第六条广泛团结国内外的一切有关学者和社会团体,来抢救、保护、发掘、弘扬怒族
的优秀传统文化。组织和规划有关调查、研究、讨论会及参观、考察活动。
第七条协助组织怒族的主要节日活动。
第八条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扩大怒族与外界的经济、文化、科技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并致力于怒学研究的有一定素质的怒族同胞和以怒族为研究对象的专家、学者及文化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三)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遵守本会章程,缴纳会费,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
若干人,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的
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择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联络处或分会;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日常工
作。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本会在怒江州四县设立联络处或分会,负责组织该地区的各种
节日活动和有关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根据实际,学会聘请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学者、专家或党政领导为顾问、名
誉会长。
第十七条本会挂靠单位——怒江州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五章经 费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请示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争取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各界人士的赞助。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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